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下属公司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格林美”)本次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江西格林美本次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江西格林美的发展,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江西格林美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潘峰、刘中华、吴树阶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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