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等与公司拟分拆下属子公司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金属”)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过认真讨论,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拟分拆下属子公司新华金属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和新华金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分拆上市条件,本次分拆等事项具有商业合理性,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备可行性。
2、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新华金属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为本次分拆编制的《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预案》,符合《证券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分拆新华金属至上交所上市将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本次分拆上市后,新华金属具备规范运作的能力,公司亦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6、本次分拆涉及的有关公司股东大会、上交所、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审批事项,已在《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相关审批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7、本次分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8、本次分拆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9、本次分拆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分拆的总体安排,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分拆相关议案及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国栋 许年行 郜 学 胡晓东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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