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化智联: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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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证券简称:传化智联 证券代码:002010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〇二〇年十月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智联”、“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34.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25,781.4678万股的1.5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84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含传化智联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09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上市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40%、30%、30%。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公司业绩达成目标A                 公司业绩达成目标B
                        解除限售公司系数=80%             解除限售公司系数=100%
      第一个解除   公司202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6亿元     公司202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8亿元
        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   公司2021年利润总额不低于20亿元     公司2021年利润总额不低于22亿元
        限售期
      第三个解除   公司2022年利润总额不低于23亿元     公司2022年利润总额不低于25亿元
        限售期
    
    
    注:上述“利润总额”以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十、传化智联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传化智联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录
    
    声明................................................................ 2
    
    特别提示............................................................ 2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11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12
    
    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3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7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1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3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 25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28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30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33
    
    第十六章 附则...................................................... 35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传化智联                  指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
                                                 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
                                                 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
     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有效期                                  指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
                                                 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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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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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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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84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传化智联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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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3至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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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34.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25,781.4678万股的1.5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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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票数量(万股)     权益数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董事、董事会秘书、
      朱江英                             60.00             1.19%              0.02%
                    副总经理
      李绍波        副总经理             60.00             1.19%              0.02%
       徐炎         副总经理             60.00             1.19%              0.02%
      周升学        副总经理             60.00             1.19%              0.02%
      傅幼林        副总经理             60.00             1.19%              0.02%
       朱军         副总经理             40.00             0.79%              0.01%
      徐永鑫        财务总监             60.00             1.19%              0.02%
     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
                                      4,634.00           92.05%             1.42%
             人员(277人)
                  合计                  5,034.00          100.00%             1.55%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二、相关说明
    
    (一)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员工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二)公司聘请的律师对上述激励对象的资格及获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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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
    
    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
    
    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
    
    金股利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在权益分派时分配到激励对象个
    
    人。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40%
                        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30%
                        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30%
                        制性股票上市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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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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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09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和定价方式选择综合考虑了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员工对公司的贡献程度等多种因素。
    
    从稳定核心管理团队、保证员工薪酬竞争力、维护公司整体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公司本激励计划从公司、部门及个人层面设置了较为严格的考核体系,且激励对象多为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的年轻员工,结合激励对象出资能力以及预期激励效果,为达到激励计划的目的,公司选择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且授予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方式。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两个价格中较高者的35%: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87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95元/股。
    
    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合适的股权激励比例与价格,实施对激励对象的激励,并通过设置多层次的考核体系,不仅能完善员工薪酬体系,提升员工归属感与认同感、激发员工动力、吸引并留住优秀的行业人才,同时也是公司保持行业领先地位、进一步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的重要举措,符合公司长远的战略发展要求。
    
    《管理办法》中,允许上市公司采取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公司已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的要求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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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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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0年-2022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公司业绩达成目标A                 公司业绩达成目标B
                        公司解除限售系数=80%             公司解除限售系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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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解除   公司202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6亿元     公司202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8亿元
        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   公司2021年利润总额不低于20亿元     公司2021年利润总额不低于22亿元
        限售期
      第三个解除   公司2022年利润总额不低于23亿元     公司2022年利润总额不低于25亿元
        限售期
    
    
    注:上述“利润总额”以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所在部门/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
    
    公司将根据上一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所在部门/业务单元的组织绩效结果确定当年是否可解除限售。未完成组织绩效指标或被评价为C或D的部门/业务单元,则整个部门/业务单元全体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公司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评价结果             A             B             C             D
           标准系数                   10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及激励对象所在部门/业务单元的组织绩效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综合评价结果达到B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个人综合评价结果为C或D,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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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以发展传化智能物流服务平台为首要目标,并协同发展化学业务。其中智能物流业务致力于成为中国“智”造的使能者,货物流通的主平台,持续帮助企业供应链降本增效。通过城市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网络平台、金融服务及综合开发等业务,面向生产制造及流通企业打造最佳供应链解决方案。同时,化学业务在战略、经营、技术、全球化、技术创新、供应链等方面持续突破,市场占有率和行业地位进一步提升。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上市公司利润总额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选取的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盈利能力、体现股东回报和公司的价值。
    
    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业绩考核目标A为2020年、2021年、2022年利润总额分别不低于16亿元、20亿元、23亿元;公司业绩考核目标B为2020年、2021年、2022年利润总额分别不低于18亿元、22亿元、25亿元。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所在部门/业务单元层面及个人层面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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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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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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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对于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需要承担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但不能转让的限制,对应一定的限制成本,因此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限制性因素,其中限制性因素所带来的折价价值,理论上等于买入对应期限认沽期权的价值。
    
    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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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允价值。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0年9月28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80元(2020年9月28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每个解除限售日后另行锁定的加权平均期
    
    3、历史波动率:传化智联股票价格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对应期间的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034.00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18,313.30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0年10月授予,则2020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18,313.30            1,992.05       10,719.00       4,095.14       1,507.11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
    
    对可解锁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无重大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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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授予价格定价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对激励对象、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3至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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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
    
    (五)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六)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七)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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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
    
    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前后方案的修订情况对比说明,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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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并按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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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六)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
    
    (九)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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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三)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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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个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3、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人员;
    
    2、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与公司所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满,个人提出不再续订;
    
    4、因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5、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因考核不合格或经总经理办公会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的,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10、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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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准解除限售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若在6个月内解除限售,则该部分权益归激励对象所有,反之,则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1、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的;
    
    3、经和公司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4、因经营考虑,公司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激励对象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其离职之日起的6个月之内,已获准解除限售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若在6个月内解除限售,则该部分权益由该激励对象享有,反之,则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死亡的,在其死亡之日起的6个月之内,已获准解除限售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若在6个月内解除限售,则该部分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反之,则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三、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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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配股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二)缩股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三)派息
    
    公司发生派息事项,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四)配股
    
    P=(P0+P1×n)/(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四、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十六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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