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本人作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会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危永标先生、HO DANNY WING FI(何荣辉)先生等三人已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原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同意公司对离职的原激励对象危永标先生、HO DANNY WING FI(何荣辉)先生等三人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0,100股进行回购注销。
独立董事:郑欣淳 冯渊 戴志文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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