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0年10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补充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拟提名周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商有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时担任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经审阅周凯先生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经审阅商有光先生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具备独立董事应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未
发现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商有光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据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的审议结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国栋、韩德民、姚辉、梁杰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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