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书面确认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是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根据被提名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未发现其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任职资格合法。经了解,被提名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王树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投票表决。
独立董事:范顺科、邓川、刘国健
二○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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