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20-43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0月12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37楼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召集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蔡飚先生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0年9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303,750,45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2.03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01,390,13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62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360,32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404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080,52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5277%。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佛山市南海种禽有限公司“种鸡场”地块收储补偿事宜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补偿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3,683,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0%;反对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13,7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315%;反对6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6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3,400,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7%;反对1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弃权 23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30,3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318%;反对1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753%;弃权23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92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3,341,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4%;反对17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弃权 23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71,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321%;反对174,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750%;弃权23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92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3,339,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8%;反对176,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弃权 23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69,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672%;反对176,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399%;弃权23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92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秦漫银、吴佳琪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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