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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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913 证券简称:奥士康 公告编号:2020-101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90号)核准,公司2017年12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013,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38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合计人民币 1,094,074,940.00 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56,703,747.00元,余额为人民币1,037,371,193.00元,另外扣除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0,235,992.4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27,135,200.56元。上述资金于2017年11月28日到位,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11月28日出具“天职业字[2017]1833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募投项目新增广东喜珍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同意广东喜珍电路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广东喜珍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将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确保公司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文件。该议案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为生效前提。《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已经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9月28日,公司、广东喜珍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银行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广东喜珍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  9550880215741100637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四方监管协议各签署方
    
    甲方一: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广东喜珍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2、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550880215741100637。截至2020年9月2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该专户仅用于年产80万平方米汽车电子印制电路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安胜、王新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二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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