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36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长江保荐”)作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股份”、“上市公司”、“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振华股份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在公司筹划本次交易期间,公司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并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的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3、公司就本次重组制作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等备查文件,内容包括本次重组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人员名单、主要内容等,相关人员已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
4、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将在交易报告书披露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交易报告书签署日止(即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9月23日)。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知情人员;
2、本次交易对方化医集团以及有关知情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知情人员;
4、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前述1-4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6、其他在公司重组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上市公司将于本报告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中登公司提交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记录的查询申请,并在查询完毕后补充披露查询结果。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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