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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
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情况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景控股”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绿景控股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20年8月31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所就自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止交易之日起前六个月起至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19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3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以下合称“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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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
及人员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自查报告、书面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依赖于本次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如下保证:其已及时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律师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系以本核查意见出具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本核查意见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本核查意见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本核查意见仅供绿景控股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绿景控股申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本所律师同意绿景控股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核查意见的内容,但绿景控股作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核查意见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 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于2020年9月3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自查报告及说明,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交易绿景控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沈思思为佳一教育董事、交易对方平衡创投的副总经理胡家玮的配偶,其自查期间内交易绿景控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 股份变动情况(股) 持股数量(股) 变更摘要
2020-3-20 200 200 买入
2020-3-23 200 400 买入
2020-3-24 200 600 买入
2020-3-27 200 800 买入
2020-3-30 200 1000 买入
2020-3-30 -200 800 卖出
2020-4-1 400 1200 买入
2020-4-1 -800 400 卖出
2020-4-2 -400 0 卖出
除上述人员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以外,其余核查范围内人员均不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对上述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上述相关人员出具了关于买卖绿景控股股票的说明及相关承诺,分别承诺如下:
承诺方 职务身份 承诺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绿景控股股票的决
策行为是基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身对绿景控股
胡家玮 佳一教育董事、平 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绿景控股股价走势的判断
衡创投的副总经理
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绿景控股股票交易
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买卖上述绿景控股股票时
从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接受任何关于买
卖绿景控股股票的建议。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买卖上述绿景控股股票时
从未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在绿景控股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将不再进行绿景控股股票买卖。
1、本人上述买卖绿景控股股票的决策行为是基于本
人及自身对绿景控股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绿景
控股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绿景控股股票交易的情形。
佳一教育董事、平 2、本人在买卖上述绿景控股股票时从未利用内幕消
沈思思 衡创投的副总经理 息从事任何交易、或接受任何关于买卖绿景控股股票
胡家玮之配偶 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上述绿景控股股票时从未将内幕消息
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在绿景控股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
行绿景控股股票买卖。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自查报告、书面承诺及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未发现核查范围内人员在自查期间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绿景控股股票的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各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肖微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张焕彦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陈璐诗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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