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了认真核查,仔细分析和研究,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该事项进行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事项。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在为公司提供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过程中,表现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同意续聘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工作。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伯侨 饶品贵 汤勇
2020年9月15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