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药控股: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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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吉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0-095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2020年9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20年9月7日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梅河口市环城北路6号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军先生
    
    7、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3,118,3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5093%。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3,085,7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504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5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2,5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张亮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83,118,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张亮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83,085,8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 32,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2%;反对32,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发友、殷晨瑀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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