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3,7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以部分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得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杨金才、余玉苗、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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