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0-023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尼机电”)于2018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披露了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诉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原20位股东违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相关约定内容,要求20名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后续,南京中院将审理权限移送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江苏高院于2019年2月21日对案件进行了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2019年9月20日,公司收到江苏高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裁定文书,经江苏高院审查,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一般经济纠纷案件,故依据上述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康尼机电的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对此,公司后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披露的《康尼机电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2)。
2020年9月7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案件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江苏高院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驳回原告康尼机电起诉,维持原裁定,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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