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年9月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经审查《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我们认为: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经慎重研究决定终止回购公司股份。本次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的审议结果。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汪祥耀
倪建林
马 涓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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