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40号
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日,你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截至2020年3月27日,兴城集团与姚小青于2019年1月21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委托期限已到期,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继续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前,兴城集团持有红日药业股份比例为 28.23%;本次权益变动后,兴城集团持有红日药业股份比例为22.22%”。你公司作为持有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前述《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后,未能及时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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