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泰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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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及《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公司已在召开本次董事会前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资料,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以及第10.1.6条的规定,四川发展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涉及的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合理、公允并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四川发展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及补建与四川发展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及补建与四川发展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宏民:
    
    吴 越:
    
    罗 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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