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森生物: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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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142 证券简称:沃森生物 公告编号:2020-096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0年8月15日,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已于2020年8月26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0年8月31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0年8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昆明市高新区科园路99号鼎易天城9栋A座17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8人,代表股份235,784,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362%。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76人,代表股份173,093,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8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145,701,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6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90,083,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93%。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李云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35,677,849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7%;反对101,80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2,987,132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反对101,80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8%;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5,784,649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3,093,932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所认为,贵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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