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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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作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认真研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子公司金宇高岭土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系公司支持全资子公司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正常生产运营,为保证金宇高岭土公司资金周转,同意为该项贷款提供担保。
    
    二、关于为子公司金宇高岭土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该等关联交易协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为子公司色连煤矿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该等关联交易协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选举董事的议案
    
    公司选举董事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基于上述原因及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上述各项议案。
    
    独立董事:刘啸峰、王丽珠、张秋生、石静霞、汪文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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