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43号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回购报告书》,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其中,A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8.9元/股;B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为港币4元/股。本次回购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截至2019年12月24日,回购实施期限届满,你公司累计回购A股5,369,102股,回购金额为人民币22,737,737.33元(含交易费用),累计回购B股816,648股,回购金额为港币2,098,958.10元(含交易费用),与此次回购计划下限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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