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大华核字[2020]007125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特 殊 普 通 合 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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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1-2
二、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证明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大华核字[2020]00712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永利股份”)转来的《关于对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 22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奉悉。现就问询函中提到的问题答复如下:
2020 年 8 月 13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公告》,你公司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旺路58号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被列入征收范围内,其中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为5,385.6万元,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设备搬迁及安装调试费的市场价值为6,011.71万元,根据你公司与徐泾镇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室签署的《国有土地非居住房屋补偿协议》,本次拆迁补偿总金额为1.58亿元。
请会计师对搬迁补偿相关会计处理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与徐泾镇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室签订了《国有土地非居住房屋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旺路58号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被列入征收范围内,由徐泾镇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室向公司支付土地补偿款、房屋补偿款、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款、设备搬迁及安装调试费用补偿款、停产及停业损失补偿款、职工遣散补偿款以及一次性速迁奖励合计158,336,768.60元。公司需按协议于2021年6月30日
大华核字[2020]007125号问询函的回复
前搬离该址。
公司该处地块上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且无权属争议,公司应取得的搬迁补偿款的定价依据为第三方评估值,且协议也未就公司如何具体使用补偿款进行规定或设置额外条件。
该项交易的实质为公司将自身的资产与徐泾镇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室进行平等交换,补偿价款属于交易对价,不具有无偿性特征,该业务性质为资产处置而非政府补助故应按照资产处置的一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即公司于处置资产年度,将资产处置损益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师回复: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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