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关于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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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0-059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家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财会(2017)22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2020年8月14日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22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日期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新收入准则。
    
    (三)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收入准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将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执行“新收入准则”对本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新收入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同期可比数,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相关的财务指标不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相关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的,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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