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药业: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第二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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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及
    
    第二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
    
    第二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新药业”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
    
    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的文件及资料,并
    
    已经得到中新药业以下保证:中新药业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中新药业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
    
    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
    
    规范,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中新药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必备文件进行
    
    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新药业为实施本次限制性
    
    股票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中新药业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
    
    意见、《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 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本
    
    次授予,公司已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并提交中新药业2019年第七
    
    次董事会审议;
    
    2. 2019年10月16日,中新药业召开2019年第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 2019年10月16日,中新药业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同意《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4. 2019年10月16日,中新药业召开2019年第六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等议
    
    案并发表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监事
    
    会认为:“《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限
    
    制性股票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 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中的激励对象
    
    信息进行了内部公示。2019年11月26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
    
    票计划激励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
    
    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
    
    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天津中新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 2019年12月2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中新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7. 2019年12月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
    
    向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 2019年12月9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同意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
    
    股票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公司与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
    
    符合条件的115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3,930,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7.20元
    
    /股。
    
    9. 2019年12月9日,公司2019年第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
    
    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
    
    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同意
    
    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公司与激励对
    
    象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15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3,930,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人民币7.20元/股。”
    
    10. 2020年2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已获得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 2020年2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已获得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12. 2020年6月5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13. 2020年7月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五次董事会会议和第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
    
    具了同意的核实意见。
    
    14.2020年8月1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和第五次监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第二次回购注销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同
    
    意的核实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事项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
    
    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本次利润分配以《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72,803,076股为
    
    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1,840,922.80元。
    
    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6月23日,权益分派后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调整方式如下:
    
    回购价格:P=P0-V=6.90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和第一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程序尚未办理完毕,公司已根据《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对激励对象派发现金红利。因此,对于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应予以调整,回购
    
    价格调整为6.90元/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已经实施完毕。经公司2020年
    
    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依照上述利润分配实施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相应调整为6.90元/股。
    
    三、本次回购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2020年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2020年第五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及
    
    相说明,本次回购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1. 股份回购原因及回购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中“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
    
    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三)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自上
    
    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回购,并支付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鉴于激励对象
    
    中1名激励对象因辞职原因,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
    
    司决定取消该名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30,000股。
    
    2.本次回购价格
    
    因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价格调整为6.90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相
    
    应的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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