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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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听取了董事会的介绍并查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作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和落实,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为子公司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27,000万元保证担保;为子公司山东民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提供5,000万元保证担保;为子公司期末担保余额19,770万元,占公司期末净资产的7.09%。
    
    截至2020年6月30日,为参股公司北大荒宝泉岭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12,435万元贷款担保,期末担保余额2,487万元,占公司期末净资产的0.89%。
    
    上述担保事项均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被担保公司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3、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符合证监发(2003)56号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未有逾期对外担保。
    
    独立董事:梁兰锋、刘嘉厚、张云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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