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作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总法律顾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亓兵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其他有助于做出判断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亓兵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亓兵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亓兵先生担任公司合规总监、总法律顾问职务。孙培国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合规总监、总法律顾问职务。
(以下无正文)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