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头科技: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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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2020年7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头科技”或“公司”)委托,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石头科技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石头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石头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石头科技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石头科技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 文
    
    一、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9号)批准,公司以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66.6667万股。2020年2月21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49号文件批准,公司A股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交易,股票简称“石头科技”,股票代码“688169”。
    
    石头科技现持有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6467260B),目前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15016号《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2020年7月3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载明事项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包含释义、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与归属条件等)、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附则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和《上市规则》第10.7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57.5555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666.6667万股的0.8633%。
    
    本所律师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了股票的授予数量、股票种类、授予的数量及比例,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涉及股票总数未超过20%,符合《上市规则》第10.8条的规定。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本所律师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可获授股票数量及比例,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四)项、第十四条及《上市规则》第10.4条的规定。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禁售期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10.7条的规定。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10.6条的规定。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条件、归属条件、业绩考核要求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及《上市规则》第10.7条的规定。
    
    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8.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事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程序
    
    (一)2020年7月3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0年7月31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激励对象核查说明。
    
    (四)2020年7月31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2020年7月31日,公司独立董事黄益建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公司发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于2020年8月17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将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认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10.4 条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依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10.4 条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核实符合程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认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已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考核办法》等文件。此外,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依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保证了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公司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激励对象中毛国华、吴震、万云鹏为关联董事,已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激励对象中的关联董事已履行回避表决程序;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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