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材料: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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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材料”或“公司”)委托, 指派陈鹏律师、徐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拟实施之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我们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 (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部事实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无误, 公司
    
    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
    
    件与原件相符; (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
    
    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2036011/PC/pz/cm/D1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本所假设公司:
    
    1.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 各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
    
    的。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 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永兴材料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或公开披露,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永兴材料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330000722762533U的《营业执照》。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永兴材料不存在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终止经营的情形, 永兴材料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永兴材料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720号《关于核准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 于 2015
    
    年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 每股面值1元。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196 号《关于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批准, 永兴材料首次公开发行的
    
    5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15年5月1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3月18
    
    日出具的天健审[2020]668号《审计报告》及永兴材料的确认,永兴材料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永兴材料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永兴材料具备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 永兴材料于2020年7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
    
    议, 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共分十六章, 分别为“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
    
    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
    
    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与解除销售条件”、“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
    
    异动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原则”及“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包含以下内容:
    
    (一) 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
    
    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
    
    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其他激励对象(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
    
    益总量及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六)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 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 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实
    
    施本次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 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
    
    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关于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应履行的主要程序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永兴材料已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1. 永兴材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 并将该
    
    草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2. 永兴材料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7月13日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3. 永兴材料独立董事于2020年7月13日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
    
    立意见, 认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
    
    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4. 永兴材料于2020年7月13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 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 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
    
    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永兴材料
    
    后续须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1. 永兴材料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关于实施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独立董事将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
    
    集委托投票权。2. 永兴材料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前, 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在公司
    
    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永兴材料应当在股东大
    
    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3. 永兴材料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出
    
    席永兴材料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实施。4.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永兴材料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基于以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永兴材料就实施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已按照其进行阶段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程序;为
    
    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永兴材料仍须按照其进展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 关于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激励对象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
    
    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激励对象中,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
    
    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
    
    或其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公司监事会对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各激励对象的声明,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下列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激励对象名单、各激励对
    
    象的声明,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激励对象的确认,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
    
    存在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
    
    的内幕交易行为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基于以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范
    
    围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 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 永兴材料已于2020年7月13日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及独立董事关于《激励计划
    
    (草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以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按
    
    照《管理办法》的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进展,
    
    永兴材料尚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六. 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涉及财务资助的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永兴材料的声明与承诺, 公司未曾并且将
    
    来亦不会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明确的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基于以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永兴材料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七. 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旨在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与约束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形成责任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使各方共创业绩、共同关注公司
    
    的长远发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只
    
    有在公司业绩达到相应财务指标以及激励对象达到个人绩效考核要求后,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二) 永兴材料独立董事赵敏、张莉、成国光于2020年7月13日就《激励计划
    
    (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主要内容如下:
    
    1.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 公司高层管理人
    
    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不
    
    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该名单人
    
    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价格、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5.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关联
    
    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有助于提高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工作效率;6.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
    
    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且不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须经出席永兴材料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并且独立董事应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
    
    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前述安排有利于全体股东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充分发
    
    表意见, 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永兴材料及全体
    
    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永兴材料制订的《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永兴材料已就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
    
    在明显损害永兴材料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尚须经出席永兴材料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生
    
    效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炯律师
    
    经办律师
    
    陈鹏律师
    
    徐青律师
    
    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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