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股份: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安股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0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A座25楼
            电话:0571-85151338     传真:0571-85151513
    
    
    网址:http://www.zjlawfirm.co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2020)浙经法意字第161号
    
    致: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新安股份”)委托,作为新安股份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17年4月5日出具了(2017)浙经法意字第023号《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于2017年6月2日出具了(2017)浙经法意第023-1号《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律意见书??
    
    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2018年3月
    
    6日出具了(2018)浙经法意字第023-2号《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
    
    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
    
    书》、于2018年4月26日出具了(2018)浙经法意字第023-3号《浙江浙经律
    
    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
    
    项之法律意见书》、于2018年6月7日出具了(2018)浙经法意字第023-4号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于2018年6月25日出具了(2018)浙经法意字第023-5
    
    号《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于2019年3月20日
    
    出具了(2019)浙经法意字第044号《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2019年6月
    
    24日出具了(2019)浙经法意字第094号《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
    
    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之法律意见书》、于2020年3月25日出具了(2020)浙经法意字第063号《浙
    
    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前述《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
    
    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在对公司及其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实情况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持有杭州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本所律师持有杭州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该等证书均合法有效,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从事本法律意见书项下法律服务的主体资格,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有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获得和使用本法律意见书均应附带如下保证,无论是否明示: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题述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专业说明、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向有关部门报送或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阅读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法律意见书的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 文
    
    一、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17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
    
    2、2017年4月27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6月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7年6月2日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按5.00元/股的价格向205名激励对象授出2,623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则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7年6月23日,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623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公司总股本由679,184,633股变更为705,414,633股。
    
    5、2018年3月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8年3月6日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按7.25元/股的价格向16名激励对象授出61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18年3月30日,公司预留部分授予的61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公司总股本由705,414,633股变更为706,024,633股。
    
    7、2018年4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2名离职激励对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律意见书??
    
    已获授的合计11万股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实施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
    
    见。
    
    8、2018年6月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对2名离职激励对象回购价格调整为4.887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8年6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除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203人,解锁比例为30%,可解锁股份783.6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1.11%。
    
    10、2019年3月2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的合计63万股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实施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19年6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0年3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7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的合计38.40万股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实施回购注销。其中,本次股份回购包括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6.0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40万股,占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比例1.431%,占公司总股本0.054%。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经本所律师查验,通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共有195名激励对象持有公司首次授予且未解除限售的激励股票
    
    972.80万股,14名激励对象持有公司预留部分授予且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34.20万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1、按照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批解除限售,于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期间解锁30%,于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期间解锁30%,于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期间解锁20%,于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期间解锁20%。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应自登记之日起计算,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6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故自此起算解除限售期。
    
    2、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二)的规定,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律意见书??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实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2019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即:2019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14,200万元。
    
    (4)激励对象个人实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2019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即年度考核优秀、良好。根据《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考评结果对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的影响情况如下: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标准系数          1.0            1.0            0.7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各解除限售期内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导致不能解除限售或部分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除已离职、已退休激励对象外,其他195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
    
    据此,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禁止股票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2019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301,45.24万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2019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三、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1、按照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在2018年,则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于预留部分授予日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律意见书??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期间解
    
    锁40%,于预留部分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期间解锁30%,于预留部分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期间解锁30%。因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应自登记之日起计算,而公司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故自此起算解除限售期。
    
    2、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二)的规定,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方能解除限售,其中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应当满足的解除限售条件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此处不作赘述。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除已离职激励对象外,其他14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激励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已履行的程序
    
    1、2020年7月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
    
    (1)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除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195人,解锁比例为20%,可解锁股份486.4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69%。
    
    (2)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除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律意见书??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14人,解锁比例为30%,可解锁股份17.10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02%。
    
    2、2020年7月8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决议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0年7月8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已为本次解除限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尚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予以信息披露。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安股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