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肉食: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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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二〇二〇年五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俞康泽、刘海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 录
    
    释义...............................................................................................................................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4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4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5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5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6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8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9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10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10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10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17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26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30
    
    释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保荐机构/保荐人/中信建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证券
                           公司/发行人/龙大肉食      指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蓝润发展、控股股东       指   蓝润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指   戴学斌、董翔夫妇
                           本次发行/本次公开发行/    指   龙大肉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
                           《公司章程》             指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7年、2018年及2019年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审计机构/会计师/中审众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环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联合评级/评级机构         指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本发行保荐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而非数据错误。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俞康泽、刘海彬担任本次龙大肉食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俞康泽先生:保荐代表人,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春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水星家纺首次公开发行、数据港首次公开发行、银河电子首次公开发行、德威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模塑科技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拓邦股份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迪贝电气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彩虹股份非公开发行、红宝丽非公开发行、山西证券非公开发行、禾嘉股份非公开发行,模塑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实发展公司债。
    
    刘海彬先生:保荐代表人,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参与的项目有:彩虹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禾嘉股份公司债券、张江高科公司债券等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鄢让,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鄢让先生:准保荐代表人、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曾参与的项目有:数据港首次公开发行、模塑科技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拓邦股份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迪贝电气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模塑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联络互动公司债等。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为王建海。
    
    王建海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投资银行部经理,曾参与的项目有:迪贝电气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山东省莱阳市食品工业园
    
    成立时间 2003年7月9日
    
    上市时间 2014年6月26日
    
    注册资本 99,815.898万元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龙大肉食
    
    股票代码 002726
    
    法定代表人 余宇
    
    董事会秘书 徐巍
    
    联系电话 0535-7717760
    
    互联网地址 www.longdameat.com
    
    主营业务 生猪养殖、生猪屠宰和肉制品加工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 可转债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经保荐机构自查,截止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实质性利害关系。
    
    1、中信建投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中信建投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中信建投证券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中信建投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除上述情形外,中信建投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2019年6月20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2、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行管委会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2019年8月21日向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23日,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2019年8月23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2019年8月29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2019年9月5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本次发行为公开发行,不存在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投资者情形,无需对发行对象是否是私募基金进行核查。本次龙大肉食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龙大肉食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还聘请了水发设计(潍坊)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发行人与水发设计(潍坊)有限公司就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合同书》,环评文件的评价对象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安丘市石埠子镇新建年出栏50万头商品猪项目”,包含“安丘市石埠子镇晏峪村北养殖场项目”和“安丘市石埠子镇晏峪村西养殖场项目”。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具体服务内容
    
    水发设计(潍坊)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系水发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水发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系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水发设计(潍坊)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服务等。
    
    该项目服务内容为对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相关环评文件。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公司与第三方均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均为银行转款。
    
    水发设计服务费用(含税)合计为人民币16万元,已全额支付相关费用。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方案及相关事宜,已经公司2019年7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9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9年9月6日召开的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发行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本保荐机构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本保荐机构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授权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1、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5、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2、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3、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6、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7、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四)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财务状况良好: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3、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5、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1、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数额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1、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2、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七)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八)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1、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9.88%、8.38%和10.37%,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0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截至2019年末,公司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为25.63亿元,本次发行9.50亿元可转债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3、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8,812.10万元、17,705.61万元和24,087.14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19,931.05万元,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九)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其他规定。
    
    (十)股东回报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2020年度-2022年度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1)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订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的股东分红规划
    
    (1)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量情况制订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利润分配的比例和条件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不存在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在未来三年(2020-2022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审议。
    
    在上述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不进行现金分红,但是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如有)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3)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及执行
    
    公司在规划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交付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考虑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并接受监督。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该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的实施。
    
    3、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规划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规划着眼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这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未来三年,公司将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未来实现的净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及分配股利后的未分配利润将服务于公司的战略,满足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主要用于业务增长所需资产购买支出及配套流动资金、兼并与重组需要的资金、以及提高科研实力、增强主营业务竞争力所需资金。
    
    4、本次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合理性分析
    
    股东的投入是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任,公司将通过业务的快速发展为股东投入的资金创造更大的收益,对股东的投入和信心给予更好的回报。股东一方面期望公司通过良好的经营增强竞争能力与盈利能力,保持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期望得到稳定的投资回报,即对稳定、持续的现金股利的要求。因此,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每年向股东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20%分配现金股利,剩余的留存利益用于公司的发展,且能获得较高收益,有利于满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需要不断补充流动资金来满足业务扩大的需要,保证公司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公司现金分红比例确定为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是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和未来发展目标合理确定的。
    
    公司上述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实际情况,既注重股东投资回报的稳定性,又保证了公司可持续发展。
    
    5、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本规划的制订由董事会制订,独立董事应对本规划的制订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若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现行的利润分配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以及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的基本原则,重新制订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其他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行业风险
    
    1、发生疫病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生猪养殖、生猪屠宰及肉制品加工,主要产品为冷鲜肉、冷冻肉、肉制品,主要原料为生猪,生猪存在动物疫病风险。生猪养殖过程中发生的疫病主要有蓝耳病、口蹄疫、猪流行性腹泻、猪伪狂犬病、猪圆环病毒等。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先后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A型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有的是新传入发生的,有的是病毒变异、致病力增强所致。2018年8月以来爆发的非洲猪瘟疫情,由于高传染性和高致死率,对生猪养殖行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生猪养殖场的生物防护体系和管理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生猪疫病的发生带来的风险包括两类,一是疫病的发生将导致生猪的死亡,直接导致生猪产量的降低;二是疫病的大规模发生与流行,易影响消费者心理,导致市场需求减少,从而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若公司周边地区或公司疫病发生频繁,或者公司疫病防控体系执行不力,公司将面临生猪发生疫病所引致产量下降、盈利下降、甚至亏损的风险。
    
    2、非洲猪瘟疫情引发的风险
    
    2018年8月以来爆发的非洲猪瘟疫情,由于高传染性和高致死率,对生猪养殖行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生猪养殖场的生物防护体系和管理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截止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但一旦发生非洲猪瘟情,由于非洲猪瘟的高传染性和高致死率,将对公司生猪养殖业务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
    
    此外非洲猪瘟疫情直接或间接导致生猪大范围死亡,中小养殖户由于防疫能力及技术资金实力较差不断退出市场,产能加速出清,生猪存栏量持续下降,导致国内生猪和猪肉供给缺口较大,2019 年以来生猪价格持续大幅上涨,生猪价格2019年第四季度已创十余年来历史新高,且预计短期内生猪价格仍将高位运行。生猪价格高位运行在短期内将降低公司冷鲜肉产品和肉制品的毛利率,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3、生猪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的原料是生猪,公司生猪来源包括自养生猪和外购生猪。生猪价格受猪的生长周期、存栏量、饲料价格、市场供求等多种因素影响,波动较大。
    
    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变动与生猪采购价格变动呈现正相关性,但受到定价政策、消费者承受能力、竞争环境等因素影响,公司冷鲜肉和熟食制品的销售价格调整相对滞后于生猪采购价格变动:当生猪采购价格持续上涨时,会导致公司冷鲜肉和熟食制品毛利率下降;当生猪价格持续下跌时,将导致养殖环节和冷冻肉盈利下滑,下跌幅度过大将出现亏损。因此,未来生猪采购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如公司不能及时适度调整产品价格并保持合理存货规模,公司存在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的风险,从而影响经营业绩稳定性。
    
    4、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以保证食品安全为经营理念,形成了相对一体化的猪肉制品产业链。相对一体化的猪肉制品产业链有利于从源头对产品质量和安全进行控制,并且更容易控制成本。未来猪肉及猪肉制品的竞争越来越体现为产业链竞争,即行业内的企业分别向上游或下游延伸,建立自身的集饲料加工、生猪养殖、生猪屠宰及肉制品加工产业链,产业链各环节的竞争将因此更加激烈。国内主要猪肉制品企业双汇发展、大众食品均已介入其上游生猪养殖业,国内主要饲料生产企业新希望、国内大型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则已向其下游生猪养殖和肉制品加工业务拓展,另外,大型的生猪养殖企业温氏股份和牧原股份也在向下游生猪屠宰和肉制品加工布局,上述企业均希望建立自身的生猪养殖、屠宰及肉制品加工的全产业链。因此,如果公司不能继续强化自身的全产业链优势和食品安全优势,则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二)经营风险
    
    1、从事贸易业务引发的风险
    
    公司贸易业务由国内贸易和进口贸易两块构成,其中以进口贸易为主,进口贸易主要由2017年7月后新成立的控股子公司中和盛杰开展。报告期内公司贸易收入分别为40,426.19万元、162,393.93万元和491,489.12万元,逐年大幅增长,贸易规模不断扩大。
    
    贸易业务的经营风险主要有资金占用风险和肉类价格走势判断错误情况下可能导致的存货跌价风险。中和盛杰进口采购需预付款项,而销售结算时通常向客户预收款项的比例要低于进口采购时的预付款项比例,特别是现货合同下主要采用现款结算或款到发货的方式,从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大量的资金占用。如果公司大量产品存在滞销无法变现,在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可能引发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此外,在自主采购并对外销售模式下,如果中和盛杰管理层对肉类价格走势判断错误,则会导致存货跌价风险。
    
    此外,伴随全球新冠疫情的爆发,可能导致公司贸易子公司中和盛杰部分国外肉类产品供应商供应不及时或供应短缺,从而影响到公司的进口贸易业务,公司2020年进口贸易业务存在收入和利润下滑的风险。
    
    2、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控制风险
    
    屠宰及肉食品加工行业属于食品工业的组成部分,食品安全事关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历来非常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先后颁布实施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者的社会责任,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违法食品生产者的处罚力度。如果公司因产品质量控制不严、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或事故,将会导致公司品牌声誉受到极大影响,公司亦可能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及消费者的投诉、诉讼,上述事项均会对公司业绩及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3、全国市场开拓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华东地区,华东地区收入占比在69%以上,其中山东省收入占比在36%以上。目前公司正在不断加大全国市场的开拓力度,致力于完成由区域性品牌向全国性品牌的战略转型。但新市场的开发、品牌的建立、消费者的认同需要时间,生产及物流的组织亦需要一定的投入,如果公司开拓全国市场无法达到预计目标,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发行人以承包形式取得募投项目所需土地可能引发的风险
    
    (1)政策风险
    
    近年来,国家在养殖模式、用地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政策,鼓励禽畜产品生产企业向规模化发展。公司大规模一体化自养自宰的生产模式与散户养殖相比,更有利于集约用地、节约用地,符合国家土地政策。但畜禽养殖是一个需要大量使用土地的行业,如果未来国家相关土地管理政策变化,有可能对公司土地承包产生政策风险,将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为避免或减少国家土地政策变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将加强对国家土地政策的分析和预测,加强与土地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力度,建立信息收集与分析整理体系,充分了解、掌握、运用国家土地及相关政策,调整用地计划,科学、合理利用土地。
    
    (2)发包方违约风险
    
    随着地区经济发展以及周边土地用途的改变,可能存在发包方违约的风险。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发包方签署土地承包合同。该等合同的期限为30年,且在合同期满后公司对该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长期合同的签订既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又可以给土地发包方带来稳定的收益。公司按时足额交纳了租金,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尽可能的减少由于对方违约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若出现部分发包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公司将按照合同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积极稳妥的解决问题,避免由此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5、饲料价格波动风险
    
    玉米和豆粕是生猪养殖所需的主要饲料,其价格受国家农产品政策、市场供求状况、运输条件、气候及其他自然灾害等多种因素影响,其市场价格波动将会导致公司单位养殖成本的波动,同时,也将影响生猪价格的波动。当上述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公司无法通过改变饲料配方控制成本或无法及时将成本向下游客户转移,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1、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58,373.50万元、92,751.33万元和267,027.67万元,存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2.95%、24.70%和42.26%,最近一期末存货和存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均大幅增长,主要系非洲猪瘟爆发后公司执行的冷冻肉战略备货策略以及进口贸易板块的快速拓展导致库存商品中的冷冻肉产品大幅增长所致。
    
    公司冷冻肉产品主要包括冷冻猪、牛、羊、鸡产品,今年以来国内主要肉类价格均出现明显大幅上涨。但未来如果公司冷冻肉存货出现滞销,或肉类价格出现明显下跌,公司可能需要计提较高的存货跌价准备,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净资产将在短期内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项目产生效益尚需一段时间。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较上年可能出现下降。
    
    (四)税收政策变动风险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公司从事的生猪养殖、农产品初加工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2017-2019年度,公司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占当年度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0.14%、17.54%以及 7.96%。若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五)控股股东蓝润发展下属公司同业竞争的风险
    
    控股股东蓝润发展下属农牧板块公司五仓农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蓝润发展及实际控制人戴学斌、董翔夫妇已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关于布局四川三市生猪产业链项目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四川三市生猪产业链项目建设完成且项目经营主体五仓农牧集团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后1年内,将该等业务和资产按法定程序以市场公允价格注入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明确放弃上述收购权利,则将采取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该项目等方式妥善解决同业竞争。控股股东蓝润发展及实际控制人戴学斌、董翔夫妇承诺最迟不超过2023年末前完成将五仓农牧集团的股权注入上市公司的协议签署,在上市公司明确放弃上述收购权利时,最迟不超过2023年末前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五仓农牧集团股权。具体内容请参见《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一、同业竞争情况”。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公司各环节产能配置,扩大生产规模,对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市场研究和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市场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良好,但项目的盈利能力受市场竞争、未来市场变化以及市场拓展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仍存在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可能。此外,目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非洲猪瘟具有高传染性和高致死率的特点。若募投项目投产后,由于项目实施区域发生疫情或公司疫情防控体系实施不力等原因导致募投项目出现非洲猪瘟疫情,将对募投项目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甚至出现亏损。
    
    (七)环保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生猪养殖过程中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及粪便,生猪屠宰及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及少量固体污染物。目前,虽然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建立了环保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但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如果国家将来对现有环保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者提高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司将因增建环保设施、支付运营费用等而相应增加生产成本。
    
    (八)实际控制人变更所引发的风险
    
    2018年6月8日、2018年8月17日和2019年5月24日,龙大集团与蓝润发展分别签署三次股权转让协议,龙大集团合计将其持有的 29.92%公司股份转让给蓝润发展。2019年6月17日,第三次股权转让涉及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蓝润发展、龙大集团分别持有公司 29.92%、16.07%股份,蓝润发展成为公司新控股股东,戴学斌、董翔夫妇成为公司新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可能导致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发生一定的变化,从而存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九)加盟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和加盟商签订《区域加盟经销商特许经营合同》,对加盟商在产品价格、店铺选址和形象、产品质量监督、营销、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标准化的管理,并建立督导体系确保加盟商运营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但加盟商的人员、资金、财务、经营和管理均独立于公司,若加盟商的经营活动有悖于公司的品牌经营宗旨,公司无法对加盟商及时进行管控,将对公司的品牌形象和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十)控制权变动风险
    
    截止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控股股东蓝润发展质押公司股份17,342.00万股,占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9.0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37%。如未来质押的股权被处置,或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大幅恶化、市场剧烈波动等其他不可控事件导致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下降,可能面临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风险,进而给公司业务或经营管理等带来一定影响。
    
    (十一)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风险
    
    1、违约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为6年,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如果在可转债存续期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将有可能影响到债券利息和本金的兑付。
    
    2、可转债价格波动甚至低于面值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为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与普通的公司债券不同,可转债持有者有权利在转股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将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因可转债特有的转股权利,多数情况下可转债的发行利率比类似期限类似评级的可比公司债券的利率更低。另一方面,可转债的交易价格也受到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事先约定的价格,不随着市场股价的波动而波动,有可能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会高于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因此,如果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出现不利波动,同时可转债本身的利率较低,公司可转债交易价格也会随之出现波动并甚至有可能低于面值。
    
    3、发行可转债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的投资偏好、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因公司股票价格走势低迷或可转债持有人的投资偏好等原因导致本次可转债到期未能实现转股,公司必须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4、转股后摊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风险
    
    本期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渐产生收益,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如果投资者在转股期内转股过快,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摊薄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5、公司行使有条件赎回条款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如果达到赎回条件,公司有权按照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公司行使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6、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以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1)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规定:“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债触及向下修正条件时,结合当时的市场状况等因素,分析并决定是否向股东大会提交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公司董事会并不必然向股东大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因此,未来在可转债达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时,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可能面临公司董事会不及时提出或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的风险。
    
    (2)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价格达到一定条件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可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由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可能对原股东持股比例、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潜在摊薄作用,可能存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同时,在满足转股价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向下修正的幅度,股东大会有权审议决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幅度。因此,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幅度存在不确定性。
    
    7、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联合评级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评级,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联合评级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等因素变化,从而导致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一)生猪养殖与屠宰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1、产业政策的支持为行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生猪养殖和生猪屠宰行业的发展的政策,包括推动规模化养殖和屠宰,鼓励和发展生猪养殖和生猪屠宰的龙头企业;为生猪养殖及生猪屠宰提供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提出生猪行业的发展规划,为生猪行业的发展提供指导性的纲要等。
    
    2016年4月,农业部颁布《全国生猪生产发展规划(2016-2020年)》,规划提出,到2020年,生猪生产保持稳定略增,猪肉保持基本自给,规模比重稳步提高,规模场户成为生猪养殖主体,生猪出栏率、母猪生产效率、劳动生产率持续提高,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大幅提高,生产与环境协调发展。
    
    2019年3月,农业部颁布《农业农村部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意见》,意见指出:协调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功能,为生猪养殖场户申请贷款提供增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财力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补助。落实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要足额理赔。
    
    2019年7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指出加大对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要通过生猪生产稳定专项补贴等措施,对受影响较大的生猪调出大县的规模化养猪场(户)实行临时性生产救助。金融机构要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对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停贷限贷。
    
    这些政策以及其他行业主要政策都将有力促进生猪养殖和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大力扶持及推进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增强畜牧业竞争力。
    
    2、本轮“猪周期”为养殖行业龙头企业提供发展机遇
    
    2018年8月非洲猪瘟疫情使得全国生猪产能大幅去化。非洲猪瘟疫情带来的生猪产能去化使得生猪供应持续紧张,直接或间接导致生猪大范围死亡,中小养殖户由于防疫能力及技术资金实力较差不断退出市场,产能加速出清。生猪存栏量持续下降,导致国内猪肉供给缺口较大,未来猪价预计将大幅上涨。从行业历史经验看,每轮生猪周期或生猪疫情的大规模爆发后,行业集中度上升,行业龙头企业规模和市场份额不断提升,为行业龙头企业发展提供机遇。
    
    3、国内市场猪肉消费需求稳定
    
    随着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优质产品带动的消费升级,食品安全体系的健全,餐饮业的快速发展,猪肉消费将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
    
    4、行业发展逐步规范化
    
    2016年,国务院新修订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同时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将进一步强化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2017年2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规划指出,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业保险联动机制建设,加强病死畜禽、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2018年10月9日,农业部新修订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规程对生猪产地检疫和生猪屠宰检疫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行业的持续规范必将有利于生猪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5、我国应对疫情的能力加强
    
    国家对动物防疫工作的力度和投入明显加大,重大动物疫情得到了有效遏制,应急机制逐步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有利于生猪养殖行业的发展。
    
    6、饲料行业的高速发展
    
    饲料业的高速发展为养殖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养殖业又能拉动饲料业的发展,进一步带动种植业的发展,形成产业链的良性循环。
    
    (二)发行人优势明显
    
    1、“全产业链”发展优势
    
    公司已形成集种猪繁育、饲料生产、生猪养殖、屠宰分割、熟食加工、食品检验、销售渠道建设为一体的“全产业链”发展模式。公司“全产业链”发展模式具有以下三点优势:
    
    (1)均衡发展、提升盈利。公司实施“全产业链”发展模式,逐步扩大自有标准化生猪养殖基地规模,使养殖与屠宰加工向更为均衡的方向发展,不仅保障安全、可靠、稳定的猪肉原料供应,而且可以获得较高的养殖利润,提升公司整体的盈利水平。在产品成本方面,公司拥有生猪养殖环节,能够降低生猪原料成本。在销售价格方面,公司屠宰环节的冷鲜肉产品具备区域品牌影响力,定价略高于竞争对手。
    
    (2)源头保障、全程追溯。食品安全的根基在于源头控制,为确保终端产品的安全,公司致力于发展祖代种猪场、父母代猪场、育肥猪场,构建完整的生猪养殖基地,实现自繁自养;配套自建饲料厂,实现饲料供应自给自足。公司在饲料喂养、防疫用药、添加剂使用等诸多涉及食品安全的方面进行全过程控制,大大增强对原料安全的掌控能力,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实现科学高效的生猪养殖,最终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健康、新鲜”的猪肉产品。
    
    (3)渠道拓展、终端布局。公司不断加强销售渠道拓展和公司品牌建设,公司通过各种渠道扩大产品销量。公司与家家悦、烟台振华量贩、济南历下大润发等大中型商场超市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公司生产的猪肉产品有食品安全保证和较为优良的产品品质,公司已与荷美尔、通用磨坊、五芳斋、上海梅林等众多食品加工企业建立了供销关系。近年来,公司加大了餐饮客户的开发力度,目前,公司餐饮客户主要有百胜中国、海底捞、避风塘、呷哺呷哺、真功夫、永和大王和上海盘古等。公司产品销售形成了覆盖较为广泛的销售网络。
    
    2、食品安全保证体系优势
    
    公司致力于打造以源头控制、质量体系、产品检测为核心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做到批批都检验、全程可追溯,实现对原料、生产、产品的全过程把关。
    
    (1)源头控制
    
    公司自有猪场坚持选用自产饲料进行喂养;严格筛选使用兽药、疫苗的品种并确保足够的休药期,使得生猪的药物残留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同时,公司选择国内知名生猪养殖厂商牧原股份作为合作伙伴养殖场,通过与其签订《毛猪购销协议》并明确了较高的生猪收购标准,确保了大量优良安全的生猪供应。
    
    (2)质量体系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HACCP、ISO9001质量控制体系的要求组织生产;对公司全产业链各主要环节中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种危害因素进行系统和全面的分析,确定出关键的控制点进行重点控制;公司事业部品质管理部、工厂品质管理科和车间质检室构成的三级质量管控体系,对生产全过程进行严格的品质控制;全过程的批次管理和报表记录,形成了严谨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该体系一方面能够监督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控制情况,做到有据可查、责任到人;另一方面,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快速、准确地进行追溯查询,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产品检测
    
    公司建立起从养殖到屠宰到物流到终端的层层检测体系,包括饲料检验、兽药检验、出栏检验、加工过程中的十八道检验、配送车辆GPS温度控制、终端官能检验等诸多环节,做到每个批次的生猪肝脏都取样检测。
    
    公司全资子公司杰科检测已顺利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为专业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并多次通过 FAPAS 能力验证,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杰科检测已拥有4项发明专利。杰科检测先后引进了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超高效液相色谱仪、气质联用仪、气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等食品检测设备,建立起行业检测中心。目前,检测中心能够对微生物、理化、重金属、农药残留、抗生素残留、食品添加剂、过敏性物质等1050项指标进行检测。
    
    3、生猪养殖技术优势
    
    公司按照“六统一”(统一规划、统一猪种、统一饲料、统一防疫、统一保健、统一检测)模式实施严格管理,并经过不断探索创新,形成了在种猪选育、生猪育肥、保健措施、饲料配方、防疫管理等多环节的技术优势。其中:(1)种猪选育:经过对种猪的严格筛选、优化、选育,所出产的商品猪,出肉率、瘦肉率较高、肉质优良细嫩。(2)育肥技术:公司采用早期隔离断奶技术,同时,养殖中实行分性别饲养,根据公母猪能量和蛋白营养需求的差异分别制定配方,不仅提高了饲料的利用率,而且提高生猪出栏的均匀度。(3)保健措施:公司在生猪保健上遵循“养防结合、防重于治”的理念,一方面着力于生物安全体系的建设;另一方面,实施分胎次饲养,将相同胎次的母猪分开集中饲养,以减少二胎和二胎以上母猪饲养场的疾病传播,提高猪群的健康和生产水平;同时在养殖中实行全进全出,栏圈彻底消毒,减少应激,显著提高生猪的抗病力。(4)饲料配方:饲料是生猪成本中最重要的部分。公司养殖基地根据猪的不同生长周期所需的不同营养要求,研制出营养配方;推行分阶段饲养,不同阶段喂养不同配方的饲料,不仅满足生猪生长的营养需要,更降低了饲料成本。(5)防疫管理:公司通过合理使用疫苗,减少生猪发病的几率,从而减少使用抗生素。另外,公司严格筛选、使用兽药,并对每种兽药的生产厂家逐一进行核查,更换厂家或新增兽药品种,都由杰科检测进行生猪药残实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机构内核小组的审核。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规则(试行)》,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龙大肉食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的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鄢 让
    
    保荐代表人签名:
    
    俞康泽 刘海彬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吕晓峰
    
    内核负责人签名:
    
    林 煊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保荐机构总裁签名:
    
    李格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俞康泽、刘海彬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该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保荐职责。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俞康泽 刘海彬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二:
    
    关于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情况及承诺事项的说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担任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俞康泽、刘海彬的相关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保荐     注册时间    在审企业情况          承诺事项         是/否               备注
            代表人              (不含本项目)
                主板(含中小企  最记近录,3包年括内被是中否国有证过监违会规
                   业板)0家    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   否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
                                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创业板0家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于2017
                                                                年6月在主板上市、彩虹显示器件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于
            俞康泽   2015-09-07                                                 2017年10月在主板上市、金华春
                                最近3年内是否曾担任过           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    是    发行项目于 2018年7  月在主板上
                                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市、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科创板0家                                     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于2019
                                                                年4月在主板上市,浙江迪贝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项目于2019年11月在主
                                                                板上市
                主板(含中小企  最近3年内是否有过违规
                    业板)      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
                      0家       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   否
            刘海彬   2018-09-19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
                  创业板0家     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最近3年内是否曾担任过
                  科创板0家     目已签完成字保的荐首代发表、人再融资项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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