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赢激光: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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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18 证券简称:联赢激光 公告编号:2020-001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01号),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赢激光”)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48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4,188,000.00元,扣除 发 行 费 用(不 含 增 值 税) 85,282,509.57元 后,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498,905,490.4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6月16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6月16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4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南山智园支行、杭州银行深圳湾支行、民生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以下统称为“募集资金开户行”)开立账户,作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0年6月29日公司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分别与各个募集资金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0年6月29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存放金
        体                                           账号         额(元)
                高精密激光焊接成  平安银行深圳
                套设备生产基地建                 159147575000  276,658,028.16南山智园支行
                     设项目                           69深圳市
      联赢激
      光股份    新焊型接激成光套设器备及激研发光杭州湾银支行行深圳440033014103106400067,770,219.62
      有限公      中心建设项目
        司
                                  民生银行深圳
                 补充流动资金      中心区支行     632018349    170,060,561.64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山证券及募集资金开户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和募集资金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中山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山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山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开户行应当配合中山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山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公司授权中山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贤德、万云峰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山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募集资金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山证券。募集资金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中山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中山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山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开户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募集资金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山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中山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8、中山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开户行、中山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中山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年12月31日)起失效。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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