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0年6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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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提升本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指引》(以下简称“《关系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
    
    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
    
    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
    
    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本公司网站;
    
    (四)邮寄资料;
    
    (五)电话咨询;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分析师会议;
    
    (八)业绩说明会;
    
    (十)一对一沟通;
    
    (十一) 现场参观;
    
    (十二) 路演;
    
    (十三) 问卷调查;
    
    (十四) 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必须符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
    
    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及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具体事务负责人,董秘办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公司的其
    
    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和投资企业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和分析师会议等大型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
    
    格遵守其公开做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
    
    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
    
    机密信息,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
    
    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
    
    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
    
    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
    
    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
    
    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
    
    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
    
    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章 接待工作及其流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举行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
    
    裁、财务中心总监、董事会秘书和一名独立董事应出席说明会。公司应至少提前
    
    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
    
    式、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
    
    有机会参与,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
    
    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需通
    
    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预约沟通;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
    
    接待预约登记(见附件一,公司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
    
    象出具公司证明、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二,上市公司应
    
    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在沟通交流
    
    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
    
    文档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保管。
    
    第二十八条 现场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
    
    司董秘办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媒体人员身份(查询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
    
    明),保存承诺书。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
    
    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九条 对与特定对象基于公司实地调研或是电话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
    
    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公司与特定对象沟通后,
    
    由专人负责对沟通记录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
    
    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
    
    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
    
    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
    
    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接待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
    
    访及宣传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司
    
    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三),并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
    
    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及修改权归董事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与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抵触之处,自动失效。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台账
    
    证券代码:002562 证券简称:兄弟科技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台账
    
    年份:XXXX(年)
    
      序号   预约日期   接待日期   接待类别   机构/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
                                              个人
    
    
    附件二: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002562 证券简称:兄弟科技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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