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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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G20200257
    
    致: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0年6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6月24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为2020年6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24日上午
    
    9:15至2020年6月24日下午3: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6,047,62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38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6,047,4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38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股,占公司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0.00002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因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大会对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大会采取累积投
    
    票制选举倪国涛、陈文杰、郭建生、徐潘华等四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
    
    1、倪国涛,获得表决权196,047,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2、陈文杰,获得表决权 196,047,4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3、郭建生,获得表决权 196,047,4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4、徐潘华,获得表决权 196,047,4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次大会采取累
    
    积投票制选举江曙晖和许安心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
    
    1、江曙晖,获得表决权196,047,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2、许安心,获得表决权 196,047,4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3、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因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任期届满,本次大会对公司监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
    
    选举陈智敏和林波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
    
    1、陈智敏,获得表决权196,047,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2、林波,获得表决权196,047,4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4、《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96,047,4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9%;无反对票;弃权票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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