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安达: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2020年6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6-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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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
 其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
 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
 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以满足正常生产
 经营需要而在银行办理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
 业务、外汇期权业务等。
 第三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
 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
 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得进行单独以营利为目的的远期外
 汇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
 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
 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银行借款,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
 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
 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银行借
 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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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且沿革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
 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职责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需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并授权总经理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
 运作和管理。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连续十二个月内所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远期外汇交
 易行为所涉及的预计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下(不
 含)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含)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所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远期外汇交
 易行为所涉及的预计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大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
 计划编制、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二)公司审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计监督。
 (三)公司证券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公司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一条且严格按照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计划
 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评估及具体操作等,结合外汇收付
 预测结果,根据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评估交易风险,
 逐笔制订远期外汇交易方案,并提供支撑文件,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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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根据支撑文件审核交易方案,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做出审
 批。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公司总经理批准;
 (四)财务部根据已批准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外汇交易申请。
 (五)银行根据公司申请,提供远期结汇价格,与公司授权的经办人员确认交
 易,银行和公司根据银行规定的远期外汇交易流程签署远期外汇合约。
 (六)财务部建立远期外汇交易台账,对每笔外汇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日期、
 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登记,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
 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七)审计部应当每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远期外汇交易的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时评估已交易远期外汇产品的风
 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违约风险;特
 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
 应按远期外汇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 10%(含 10%),财务部应立即向财务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
 决方案,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指派审计部对交易必要性、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
 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报告。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相互
 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具体由审计部负
 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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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导致亏
 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
 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公
 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订。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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