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盐湖: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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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ST盐湖        公告编号:2020-068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4日、2019年9
月3日、2019年11月1日、2019年11月22日、2019年12月24日分别披露了宁波德邦

大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大桥”)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的进展情况。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6;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2;《关于重大诉讼进
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2019-109)。该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作出(2019)
浙0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经公司与管理人沟通,因不服宁波中

院一审民事判决,公司管理人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
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浙江高院作出的(2019)浙民终1828号《民事判决书》,
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一审原告:宁波德邦大桥投资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一审原告提出的基本事由

    2011年6月11日,原告等投资者与被告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
湖镁业”)签订《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后因盐湖镁业金属镁
一体化项目投资额超概算,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致使原告德邦大桥等小股东的
投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向宁波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司法保全措施。请求宁波
中院判令:(1)公司向原告德邦大桥支付股权转让款266,872,818元;(2)请求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德邦大桥迟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利息损失;(3)请求判令公
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宁波中院一审判决情况

    宁波中院作出的(2019)浙0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由公司收购德邦
大桥持有盐湖镁业的股权,支付对价291,599,663.00元,具体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德邦大桥对被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公司享有破产普通债权
291,599,663.00元;
    2、驳回原告德邦大桥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1,526,197.79元,由原告德邦大桥负担27,142.87元,被告公司
负担1,499,054.92元。
    三、公司管理人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进展情况

    公司管理人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宁波中院的一审
判决,改判驳回德邦公司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近日,公司收到浙江高院作
出的(2019)浙民终1828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上诉理由
不成立,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前期公司已根据宁波中院一审判决,将公司需承担的德邦大桥对盐湖镁业的
出资本金及对应利息计入2019年度预计负债,本次诉讼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不
会产生影响。下一步,公司及管理人将会同律师团队积极研究诉讼情况,视情况

提起再申申请,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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