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成都欧飞凌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飞凌”)
为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现金,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羊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1,000 万元(其中成长贷 500 万元,科创贷 500 万元),
具体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成长贷、流动资金贷款-科创贷,授信期限为壹年,
同时上述信贷业务由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
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担保,应担保公司要求,公司为欧飞凌向担保公
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同意上述银行授信事项并拟为欧飞凌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
行的 500 万元成长贷提供担保、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
(成长贷 500 万元,科创贷 500 万元)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为壹年。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本次担保及反担保有助于解决全资子公司欧飞
凌的资金需求,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上述事项内
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石慧斌、王慧、刘俊彦
2020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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