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0年5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 新时代大厦6-8层 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 传真:+86-10-6609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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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能源或公司)委托,指派贾向明、冯朋飞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东方能源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关于召开 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 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东方能源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能源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方能源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东方能源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2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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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定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以现
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2. 东方能源董事会于2020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投票规则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东方能源 1005 会议室召开。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为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登记、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等方式;登记地点为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 161 号,东方能源公司资本部;登记时间:2020年 5 月 14 日上午 8:30 — 12:00 ,下午 13:30 - 17:30 (信函以收到邮戳日为准)。截至 2020 年 5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证件及持股凭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股份数3,336,600,0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9792%。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3人,共代理4人,持有股份3,197,861,8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40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38,738,1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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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要求,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9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承办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东方能源提供认证结果、投票结果信息。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内容:《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36,494,5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8%;反对10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8,930,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5%;反对10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 审议通过《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内容:《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36,494,5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8%;反对10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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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8,930,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5%;反对10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 审议通过《2019年年度报告
及摘要》
议案内容:《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336,494,5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8%;反对10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8,930,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5%;反对10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 审议通过《2019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内容:《2019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36,494,5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8%;反对10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8,930,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5%;反对10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 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内容:《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336,494,5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8%;反对10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8,930,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5%;反对10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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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 审议通过《关于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临时拆借资金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议案内容:《关于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临时拆借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618,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45%;反对10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75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127,564,416股、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000,000股、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持股66,311,196股,作为关联股东,合计持股3,196,875,612股,回避表决。
该表决结果即为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7. 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议案内容:《关于新增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618,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45%;反对10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75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127,564,416股、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000,000股、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持股66,311,196股,作为关联股东,合计持股3,196,875,612股,回避表决。
该表决结果即为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8. 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议案内容:《公司2020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36,494,5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8%;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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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0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8,930,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5%;反对10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9. 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融资计划议案》
议案内容:《公司2020年度融资计划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36,494,5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8%;反对10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8,930,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5%;反对10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况。
四、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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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盖章)
承办律师:
贾向明
冯朋飞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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