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试行办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5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369名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58.43元/股的价格向369名激励对象授予262.16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5月15日。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周立柱 刘勇 彭晓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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