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伊份: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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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本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本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及未来发展趋势,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状况及未来资本支出计划等因素,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合理回报投资者,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三)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三、未来三年(2020-2022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盈利将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应当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这一基本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也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2、如实施现金分红,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在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到期前,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后,可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接下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盈利规划、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分红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披露。
    
    3、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5、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此发表审核意见,并由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6、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五、生效及解释
    
    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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