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
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
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该价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
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有
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六、公司制定的《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经营
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现金流、资金需
求、银行贷款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
展,保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七、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
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独立董事:王方华) (独立董事:谢荣)
(独立董事:李 鹏)
日期:2020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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