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秋林:关于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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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ST秋林 编号:临2020-035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秋林集团”)于近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银保监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津银保监信复﹝2020﹞3号】,天津银保监局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反映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有关情况的信访事项现已核查完毕,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你公司反映的“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虚构保理业务基础”问题
    
    经我局核查,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在办理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隆泰”)保理业务过程中,核实了应收账款卖方天津隆泰和买方天津燕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化科技”)签订的购货合同,核对了天津隆泰提供的《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系统进行了质押初始登记,确认了天津隆泰与燕化科技的应收账款关系。
    
    另据核查,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在办理天津隆泰保理业务过程中,未取得天津隆泰已履行了对应商务合同项下交货义务或服务内容的发货单据、运输单据、商业发票等相关证明资料。另外,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在未取得天津隆泰确认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的情况下,同意了天津隆泰保理额度的支用申请。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在上述业务中尽职调查不到位、放款审查不到位,不符合《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华夏银行相关内部规定。
    
    二、关于你公司反映的“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违规办理担保事项”问题
    
    经我局核查,华夏银行天津分行留有 3 份《质押合同》 (编号TJ3320120180010-3、TJ3320120180011-3、TJ3320120180012-3)、《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等文件资料,上述文件资料均留有“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公章及相关人员签字字样。你公司反映的“该担保事项未经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系伪造”的事项,建议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另据核查,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提供的账户名称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12350000003196681)的《存款金融交易明细查询(含对手信息)》(20181001-20181231)显示:2018年12月3日,该账户收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分行账号3602000119200584808)转来的394,060,608.73元,账户余额394,083,169.31元,摘要为“18秋林01”募集资金剩余资金。2018年12月6日,该账户发生3笔、金额均为100,000,000.00元的转账支出,均转为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定期存单,转出后账户余额94,083,160.91元。2018年12月14日,上述3笔定期存单被用于为天津隆泰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未进一步核实定期存单资金来源,质押物调查不到位,不符合《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7〕16号)等相关规定。
    
    三、关于你公司反映的“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涉嫌伪造并提供虚假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问题
    
    你公司反映于2019年1月7日收到寄出地址为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营业场所的伪造对账单,该《华夏银行对公明细对账单》上的公司名称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2350000003196681,其上未显示2018年12月6日3
    
    笔共3亿元的转账记录,但其上有“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受理凭证专用章
    
    0290015”印鉴信息。你公司向我局补充提供了签收记录,签收时间为2019年1
    
    月8日,寄件方为王某某、地址为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九号华夏银行二楼。
    
    经我局核查,2018年12月6日你公司12350000003196681账户发生过3笔共3亿元的转账记录,与你公司提供的上述《华夏银行对公明细对账单》上记录的信息不一致。
    
    另据核查,编号为0290015的受理凭证专用章为华夏银行天津和平支行于2012年4月27日启用至今的会计业务印章,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从未启用过编号为0290015的受理凭证专用章,与你公司提供的上述《华夏银行对公明细对账单》上的印鉴信息不一致。
    
    再据核查,王某某为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员工,经约谈,王某某表示于2019年1月通过手机下单向秋林集团邮寄过资料,资料为封包资料,由秋林集团工作人员提供,王某某并不清楚邮寄内容。
    
    依据我局调阅档案及你公司提供资料,无证据表明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存在伪造明细对账单的行为。
    
    针对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存在的问题,我局将釆取相应监管措施。
    
    如对此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提出复查。”
    
    公司不服天津银保监局的处理意见,将自收到上述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提出复查。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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