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事项,在仔细审阅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二、关于制定《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
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三、关于核实《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名单》的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
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
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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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学兵 刘海兰 韩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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