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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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进行
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规定,2019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
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等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
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
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3、报告期内,本公司和子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含子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118,390.54万元。报告期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73,240.54万元,占公
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6.08%,其中,因转让大港置业和东尼置业股权及部分债权形
成的对外担保14,967.53万元;因转让艾科半导体股权延续形成的对外担保33,980.46万元;
其他均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无逾期及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直接或间接为资产
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金额为33,532.93万元。公司的对外担保均已按照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
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5、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监发 [2005]120
号文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履行披露对外担保信息义务。

    二、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得到有效执行。我们认为董事会出具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较
为丰富的上市公司执业经验和能力,能够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原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
的责任与义务,出具的各项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019
年审计过程中表现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支持子公司经营发展,满足其资金需
求。公司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资金采取集中管理模式,实时监控其资金流向与财务信息,为
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对全资
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9年度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544,706,350.84元(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不具备利
润分配的条件,我们认可公司2019 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的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关决策机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募集资金2019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2019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
2019年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内容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制度规定,未发现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七、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遵循市场
化原则进行,属正当的商业行为。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不会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关联
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和差错更正》及相关法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能够
更加客观、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本次变更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九、关于苏州科阳半导体有限公司未完成2019年度业绩承诺情况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果,经核查,苏州科阳半导体有
限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的净利润为650.40万元,低于承诺净利润1,816.09万元,2019年度
业绩承诺未实现。我们认为《关于苏州科阳半导体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
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苏州科阳半导体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未达预期的实际情况,
符合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


                 邹雪城      芈永梅     岳修峰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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