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富龙: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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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71             证券简称:东富龙            公告编号:2020-017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以电话、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星期一)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 9 名,实际出
席会议的董事 9 名。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郑效东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经认真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赞成票,9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100%;反对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弃权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9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100%;反对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弃权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樊勇明、胡鸿高、钱逢胜向董事会分别提交《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述职。
    三位独立董事的《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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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全文刊登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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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票,9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100%;反对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弃权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全文刊登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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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赞成票,9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100%;反对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弃权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全文刊登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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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内容将同时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62833.704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7 元
(含税)。本次股利分配后剩余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目前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经
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分配预案是合理的,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公司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独立董事发表的相关独立意见内容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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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成票,9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100%;反对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弃权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0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
按时完成了公司 2019 年年报审计工作,表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精神,客观、
公正的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了意见。根据其职业操守与履职能力,审计委员会建
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续聘其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聘期 1 年,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规模确定 2020 年度审计费
用并签署协议。
    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意见和相关独立意见内容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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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成票,9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100%;反对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弃权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刊登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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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9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100%;反对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弃权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独立
董事所发表意见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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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赞成票,9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100%;反对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弃权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以及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所发表意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全文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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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同意制定《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赞成票,9 票,占参与表决董事的 100%;反对票,0 票,占参与表决董事的
0%;弃权票,0 票,占参与表决董事的 0%。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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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根据相应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 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如下:(1)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津贴已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公司非独立
董事根据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未在公司任职的,不领
取董事津贴;(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
酬标准。
    赞成票,9 票,占参与表决董事的 100%;反对票,0 票,占参与表决董事的
0%;弃权票,0 票,占参与表决董事的 0%。
    独立董事发表的相关独立意见内容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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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赞成票,9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100%;反对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弃权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刊登于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供投资者查阅。《上海东富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内容将同时刊登在《证券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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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所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更加真实、完整、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
者提供更为准确、更为可靠的会计信息。同意公司根据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政
策变更。
    赞成票,9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100%;反对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弃权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以及独立董事意
见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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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的规定,同意对《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1)
    赞成票,9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100%;反对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弃权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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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出如下修订:
    (1)原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订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时间、地点和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2)原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修订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股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
型等有关事项。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赞成票,9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100%;反对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弃权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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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公司自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使用不超过柒亿元
超募资金及利息购买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流动性高的保本型
短期(不超过 1 年)理财产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拾亿元自有闲置
资金购买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中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短期(不超过 1
年)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赞成票,9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100%;反对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弃权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以及独立董事意
见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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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
139 号五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并将上述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赞成票,9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100%;反对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弃权票,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的 0%。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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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5、《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
                               章程修订情况
    一、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订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二、原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订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订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四、原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修订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五、原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以下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出售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财产、赠与或受赠
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签订委托
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1、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 1 至 5 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中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
    已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的范围。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修订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以下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出售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财产、赠与或受赠
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签订委托
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1、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 1 至 5 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中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
    已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的范围。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六、原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所在地或董事
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
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
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的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
    (三)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总额 30%;
    (四)股东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修订为: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所在地或董事会确定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七、原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修订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八、原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修订为: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 1/2。
    九、原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十、原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修订为: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件、视
频、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十一、原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为: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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