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开展集团票据池业务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拟开展集团票据池业务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开展集团票据池业务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开展集团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开展集团票据池业务。(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开展
集团票据池业务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甘 亮
曹 路
王立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