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关于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增持计划延期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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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0-042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增持计划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安徽鸿路钢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发展
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
承诺自 2019 年 11 月 06 日起至 2020 年 05 月 05 日止增持公司股票 860 万元至 1140
万元。(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
实施并及时披露。)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上的《关于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
员自愿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7)。
二、截止公告日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截止公告日上述增持主体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
份具体情况如下:

                               原拟增持股份金   增持股数    增持金额    占增持下限
  增持人          职务
                               额区间(万元)    (股)      (元)     金额的比例

  王军民         总经理           200-300       155,100    1,801,952     90.10%

  姚洪伟        副总经理          80-100        45,000       506,430     63.30%

  沈晓平       监事会主席         100-120          0           0          0.00%

   张玲      会计机构负责人        60-80         5,100       58,833       9.81%

  孟凡利     商务技术负责人       100-120       84,200      1,000,717    100.07%

   邓权       决算部负责人        100-120       46,100       547,260     54.73%

  沈志远     信息技术负责人       100-120       41,700       450,000     45.00%
  陈婷婷    结算中心负责人     70-100      10,000     114,620    16.37%

  吕庆荣     证券事务代表      50-80        1,300     14,912     2.98%

           合计               860-1140     388,500   4,494,724   52.26%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增持主体共计增持公司股份 388,500 股,合计增持金额
4,494,724 元,尚未达到增持计划的下限金额。
三 、延期实施的原因及安排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由于受疫情影响,公司节后复工延迟以及公司 2019 年
年度报告从原计划的 3 月 28 日延迟到 4 月 18 日造成限制买卖公司股票的窗口期
延长,加上业绩快报、一季报等窗口期的影响,导致增持主体能够增持公司股份
的有效时间大大缩短,自 2020 年 2 月 19 日(即业绩快报前 10 天)后再无可增
持公司股票的窗口期,故未能在原约定日期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本着诚信守信原则,增持主体将继续增持公司股票,现将此次增持计划的履
行期限延长 6 个月,即增持计划实施的截止日期由 2020 年 5 月 5 日延长至 2020
年 11 月 5 日,除此之外原增持计划其他内容不变。
四、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可能存在因增持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增持计划延迟
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增持主体承诺: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次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的规定。
3、本次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
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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