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四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胡升荣 徐益民 杨伯豪
陈 峥 周文凯 朱 钢
陈冬华 肖斌卿 刘爱莲
沈永明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释义 ................................................................................................................................... 2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 3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3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5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6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当事人 .................................................................................. 10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 13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比较 .............................................................. 13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4
第三节 联席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6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7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18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6
1
释义
本报告中,除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南京银行/发行人/公司 指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24,809,049股股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 指
募集资金不超过11,619,044,954元的行为
交通控股 指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江苏省烟草公司 指 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苏省公司(江苏省烟草公司)
紫金投资 指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银保监局 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指
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元 指 人民币元
2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 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9年5月20日,南京银行与法国巴黎银行、紫金投资、交通控股、江苏省烟
草公司等4家投资者分别签订《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之股份
认购协议》,其中法国巴黎银行承诺认购数量不超过121,142,857股,紫金投资承
诺认购数量不超过193,828,571股,交通控股承诺认购数量不超过1,017,600,001
股,江苏省烟草公司承诺认购数量不超过363,428,571股。发行对象中,法国巴黎
银行、紫金投资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为公司关联方;若按照发行股份数量上
限发行,交通控股认购完成后持股比例超过5%,成为公司关联方。
2019年5月21日,南京银行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对前述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2019年6月12日,南京银行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
案,关联股东已对前述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2019年7月31日,南京银行与法国巴黎银行、交通控股和江苏省烟草公司分别
签署了《<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法国巴黎银行承诺认购不超过131,233,595股,交通控股承诺认购不超过
999,874,667股,江苏省烟草公司承诺认购不超过393,700,787股。南京银行与紫金
投资签署了《<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之股份认购协议>之终
止协议》,紫金投资不再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中,法国巴黎银行
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为公司关联方;若按照发行股份数量上限发行,交通控
股认购完成后持股比例超过5%,成为公司关联方。
2019年8月1日,南京银行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对前述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3
2019年8月19日,南京银行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
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已对前述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2020年4月10日,南京银行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的议案》,
决定不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关联董事已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19年8月29日,江苏银保监局出具《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南京银行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批复》(苏银保监复
[2019]451号),同意南京银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核准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
司的股东资格。
2020年4月3日,南京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
员会2020年第48次会议审核通过。
2020年4月1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53号),核准南京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三)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2020年4月15日,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向法国巴黎银行、交通控股、江苏省
烟草公司发送了《缴款通知书》。截至2020年4月20日,各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已
全额汇入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为本次发行设立的专用账户。2020年4月20
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
票认购资金到账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1085333_B01号),
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
截至2020年4月20日,华泰联合证券已将上述认购款项全额划转至南京银行指
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2020年4月20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
明 ( 2020 ) 验 字 第 61085333_B02 号 ) ,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1,619,044,953.3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7,058,944.2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4
民币11,571,986,009.13元,南京银行已收到上述款项。
发行人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
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四)股权登记情况
2020年4月23日,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办理了新增股份登记及限售手续等事宜。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1.00元。
(三)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524,809,049股。
(四)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62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本
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
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值将进行相应调整)的较高值。
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
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7.35元/股,其90%为6.62元/
5
股。经公司2019年6月12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普通股总股本8,482,207,924股为基数,向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92元(含
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3.25亿元。本次利润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公司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即
2018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8.01元/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
完毕后相应调整为7.62元/股。故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确定为7.62元/股。
(五)募集资金及发行费用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的《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0)验
字第61085333_B02号),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619,044,953.38元,
发行费用为人民币47,058,944.25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571,986,009.13元。
(六)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公司关联方法国巴黎银行、交通控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取得
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江苏省烟草公司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
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对其认购股份锁定
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法国巴黎银行认购131,233,595股,认购金额为999,999,993.90元;交通控股认
购 999,874,667 股 , 认 购 金 额 为 7,619,044,962.54 元 ; 江 苏 省 烟 草 公 司 认 购
393,700,787 股 , 认 购 金 额 为 2,999,999,996.94 元 。 上 述 发 行 对 象 合 计 认 购
1,524,809,049股,合计认购金额为11,619,044,953.38元。发行对象相关情况如下:
(一)法国巴黎银行
1、基本情况
名称:法国巴黎银行
6
企业类型:外国公司
注册地址:16, boulevard des Italiens-75009 Paris, France
法定代表人:Jean-Laurent Bonnafé
注册资本:2,499,597,122欧元
经营范围:零售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及投资银行
2、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截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法 国 巴 黎 银 行 ( 含 QFII ) 持 有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份
1,273,362,662股,持股比例15.01%,为公司关联方。
3、本次发行认购情况
认购股数:131,233,595股
限售期安排: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监管机关对到期转
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法国巴黎银行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已于2020年4月23日办理完毕登记及限
售手续,预计将于2025年4月23日上市流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法国巴黎银行与南京银行存在正常的业务往来。截至2019年12月31日,法国
巴黎银行在公司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亿元。2019年度,除上述交易外,法国巴
黎银行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含)以上其他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的交易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二)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7
名称: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蔡任杰
注册资本:1,68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在省政府授权范围内),交通基础设
施、交通运输及相关产业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高速公路收费,实业投
资,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交通控股认购完成后持有公司999,874,667股份,持股比例为9.99%,成为公司
关联法人。
3、本次发行认购情况
认购股数:999,874,667股
限售期安排: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监管机关对到期转
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交通控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已于2020年4月23日办理完毕登记及限售手
续,预计将于2025年4月23日上市流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交通控股在公司的存款余额71.78万元,授信额度20亿
元,无贷款余额。上述交易为交通控股与公司之间正常的一般业务往来,该等交
易均为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的公平交易。2019年度,除上述交易外,
交通控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发生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含)以上其他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的交易安排
8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苏省公司(江苏省烟草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苏省公司(江苏省烟草公司)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注册地址:南京市长江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根甫
注册资本:3,070.60万元
主营业务:烟草专卖品的经营,资产经营,房屋租赁。
2、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烟草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次发行认购情况
认购股数:393,700,787股
限售期安排: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监管机关对到期转
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烟草公司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已于2020年4月23日办理完毕登记及
限售手续,预计将于2023年4月23日上市流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烟草公司在公司无存款余额,无贷款余额,且
无授信额度。2019年度,江苏省烟草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发生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含)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含)以上的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的交易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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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电话:025-86775055
传真:025-86775054
联系人:江志纯、于金龙
(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400
保荐代表人:龙定坤、吴凌
项目协办人:许可
经办人员:曾韡、黄嘉怡、季朝晖、丁韬、谈威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电话:025-58519900
传真:025-83367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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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张红、高金余
项目协办人:侯海燕
经办人员:王刚、宋文锦、杨秀飞、樊成浩、刘姝含
(三)发行人律师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乐宏伟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8号苏豪大厦10层
电话号码:025-84723732
传真号码:025-84730252
经办律师:夏维剑、顾晓春
(四)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区东方广场E3座16层
电话号码:010-58153000
传真号码: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露、刘晓颖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电话号码:021-23238888
传真号码: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章、谭麟林、王怿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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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验资机构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区东方广场E3座16层
电话号码:010-58153000
传真号码: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露、刘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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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 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比较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0年3月31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 (%)
1 法国巴黎银行 1,261,487,472 14.87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87,152,962 12.82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848,220,778 10.0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54,338,483 3.0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237,265,479 2.8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9,638,648 1.29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
7 107,438,552 1.27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 92,107,314 1.09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 南京金陵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85,176,000 1.0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 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80,385,200 0.95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0年4月23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股份登记后,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
股情况如下:
序 限售股数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号 (股) (%)
1 法国巴黎银行 1,392,721,067 131,233,595 13.92
2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87,152,962 0 10.86
3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999,874,667 999,874,667 9.99
4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848,220,778 0 8.48
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苏省公司(江苏省
5 393,700,787 393,700,787 3.93
烟草公司)
6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54,338,483 0 2.54
7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224,331,354 0 2.24
8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9,638,648 0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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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限售股数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号 (股) (%)
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
9 107,438,552 0 1.07
团)有限责任公司
10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 92,107,314 0 0.92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所示: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比例 发行新股数量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 (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 1,524,809,049 1,524,809,049 15.24
人民币普通股 - - 1,524,809,049 1,524,809,049 15.24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人民币普通股 8,482,207,924 100.00 - 8,482,207,924 84.76
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 -
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 -
其他 - - - - -
合计 8,482,207,924 100.00 - 8,482,207,924 84.76
三、股份总数 8,482,207,924 100.00 1,524,809,049 10,007,016,973 100.00
注:上表仅列示发行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二)资产结构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
充足率将有效提高,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本次
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补充的资金将支持各项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有利于公司
在资产和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张的基础上实现利润增长,从而产生良好的经济效
益。
(三)业务结构
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
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14
(四)公司治理、高管人员结构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都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公
司主要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人数比较分散、均衡,均无法单独对董事会、监事
会决议构成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在治理结构上的独立性不会因本次发行受到影
响。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均保持独立。
本次发行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不构成影响,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为本次发行
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仍不存在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因此不存在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
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指引》以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
行,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15
第三节 联席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
规性的结论意见
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
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
发行价格的确定和配售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购对象的选择有利于保
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认购对象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本次发行对象为法国巴黎银行、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江
苏省公司(江苏省烟草公司)。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私募基金,无需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本次发行对象资金来源合法合
规,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明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入
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理财资金、投资基金或其他金融产品等形式入股的情形;
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对外募集、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
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
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南京银行及其关联方的情
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南京银行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借款、担保或
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通过南京银行及其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南京银行进行
资产置换或其他方式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银行理财产品或
资金池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53 号)和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的要求。
16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
性的结论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认
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涉及的《股份认
购协议》合法、有效,发行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次发行实施过程及实施结果合法、有
效。
17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18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
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______________
许 可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龙定坤 吴 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19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
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______________
侯海燕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张 红 高金余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李剑锋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签名: ______________
夏维剑
______________
顾晓春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签名: ______________
乐宏伟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21
关于普通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引用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
(2019)审字第61085333_B01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
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
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而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声明仅供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报送监管机构及公
告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签字注册会计师
刘晓颖
签字注册会计师
陈露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毛鞍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22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
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本所对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编号:“【】”)的内容与
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情况报告
书中引用由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完整
准确地引用由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而导致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声明仅供出具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中国 北京
签字注册会计师:【】
签字注册会计师:【】
年 月 日
23
24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
验资报告的内容,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
(2020)验字第61085333_B01号及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1085333_B02号验资
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
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
本所出具的上述验资报告而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声明仅供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报送监管机构及公
告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签字注册会计师
刘晓颖
签字注册会计师
陈露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毛鞍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25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联席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特此公告。
26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
盖章页)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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