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燃气: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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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公司与关联方在 2019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营业范围且交易价
格公允或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所有关联交易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况。公司预计的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以往年度正常发生并具有连续
性的交易事项,交易价格按照发改委限定的价格执行或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遵循
了公平、公正、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内容较以往年度未发生重大变化,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议案

    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
制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该议案。

    三、关于 2020 年度融资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融资方案中的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均为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财务风险处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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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可控制范围内,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有利于提高相关子公司的融资能力,符合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我们认为融资方案中的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是合理的,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我们审核了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
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且得
到了有效的执行;公司编制的《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全
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2019 年度利润分预案》的议案

    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中对于分红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聘请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9 年度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
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能够满足
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
和内控状况进行审计。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0 年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七、关于 2019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2019 年度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
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八、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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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聘任方锐先生、刘刚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经核查,方锐先生、刘刚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
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该项议案。

    九、关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
通知》(财会[2017]22 号)相关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能
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
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十、关于向贵州省鸿济公益基金会捐赠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公司以自有资金向贵州省鸿济公益基金会捐赠人民币 358 万元,系在遵
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用实际
行动回馈社会,助力公益事业发展之表现,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2020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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