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核,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就以上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2019 年 9 月 19 日发布的《关于修
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2017 年度
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 修订)(财会〔2019〕8 号)、2019 年 5 月 16 日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 修订)(财会〔2019〕9 号)
和 2017 年 7 月 20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
的修订要求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 、
朱列玉 罗其安 李胜兰
二○二〇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