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贸: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2020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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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755 证券简称:厦门国贸 编号:2020-18
    
    转债代码:110033 转债简称:国贸转债
    
    转股代码:190033 转股简称:国贸转股
    
    债券代码:143972 债券简称:18厦贸Y1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
    
    2020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4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5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24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20年4月27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0年4月27日
    
    ? 摘牌日:2020年4月27日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
    
    2.债券简称及代码:18厦贸Y1(代码:143972)
    
    3.发行主体: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1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2+N年可续期债券。即以2年为基础期限,在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每次续期的周期不超过基础期限;在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全额兑付时到期。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5.3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5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本次计息期限为2019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5日。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30%,每手“18厦贸Y1”(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0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即每千元兑付金额为1,053.00元(含税)。本次兑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0.53亿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24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20年4月27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20年4月27日
    
    4.摘牌日:2020年4月27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20年4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厦贸Y1”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税收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增值税自行缴纳。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8厦贸Y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和增值税自行缴纳。
    
    (四)关于投资者向本公司提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说明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28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依法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本期债券投资者,有义务在取得债券利息时向本公司提供合规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对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本期债券投资者,有义务在取得债券利息时向本公司提供收款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各兑付机构有义务协助本公司向投资者获取扣除凭证。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2801单元
    
    联系人:吴耀坤
    
    电话:0592-5898649
    
    传真:0592-5167929
    
    邮政编码:361000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联系人:蒋奇
    
    联系电话:010-56800127
    
    传真:010-66160590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机构:中登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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