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创维数字 公告编号:2020-025
债券代码:127013 债券简称:创维转债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创维转债”将于2020年4月15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创维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4.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14日。
3、除息日:2020年4月15日。
4、付息日:2020年4月15日。
5、“创维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6、“创维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0年4月14日,凡在2020年4月1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创维转债”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0年4月14日卖出“创维转债”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0年4月14日(含)前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0年4月15日。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040.00万张(债券简称“创维转债”、债券代码“127013”,以下简称“创维转债”或“可转债”)。根据《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创维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创维转债”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4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创维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债简称:创维转债
2、可转债代码:127013
3、可转债发行量:104,000.00万元(1,040.00万张)
4、可转债上市量:104,000.00万元(1,040.00万张)
5、可转债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债上市时间:2019年5月16日;
7、可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2019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15日;
8、可转债转股的起止日期:2019年10月21日至2025年4月15日;
9、债券利息: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14、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19)》,创维数字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为“创维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4日,票面利率为0.40%,每10张“创维转债”(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00元(含税)。
1、对于持有“创维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3.20元;
2、对于持有“创维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4.00元;
3、对于持有“创维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4.00元,由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可转债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14日
2、除息日:2020年4月15日
3、付息日:2020年4月15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0年4月14日(即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创维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创维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可转债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16楼
邮编:518057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人:梁晶
联系电话:0755-26010680
传真:0755-26010028
邮箱:skydtbo@skyworth.com
特此公告。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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